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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教务办公室   时间:2014-09-09   点击:[ ]

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2】208号)、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深化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3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构建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经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广泛征求学部、学院意见并征得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同意,就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增列的博导,首次招生时招生名额为1名(含专项计划博士生,下同),从第二年开始直至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为止,每年的招生名额为2名。若五年内无博士生毕业,则从第六年起限招1名,直至有博士生毕业为止。

二、在读博士生数超过20人(含20)的博导,原则上每年限招1名博士生;在读博士生数超过30人(含30)的博导,暂停招收博士生。

三、近3年博士学位论文外审中累计出现3人次较大修改(或复审)的导师,停招博士生1年。

四、招生当年无在研的适合培养博士生的课题或无经费的导师,暂停招收博士生。

五、其他博导每年招收的博士生不超过3名(其中定向委培博士生原则上不多于1名),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入选者(全职)等有突出贡献的博导每年可增加1个博士生的招生名额;全国百篇优博论文和省优博论文的导师,其招生奖励政策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细则执行。

六、每位博导招收“少民”、“中科院联合培养”、“对口支援”、“高校辅导员基地”和“思想政治课理论教师”等专项计划的博士生总计不超过2名。

七、各学部(学院、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相应的细则,确保博士生招生和培养质量。

此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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