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和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针对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设置与管理工作,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1.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资源,形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建立新型研究生奖助体系。
2.进一步理顺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强化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学校和导师共同出资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水平,吸引优秀生源,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实践热情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使博士生安心于学习和科研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科研能力,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学费与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费
所有博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批复的各类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暂定为10000元/年,学费按年收取,直到毕业或终止学业为止(不足一年部分按月退缴)。
入住校学生公寓的博士研究生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后勤社会化住房标准收取。
(二)奖助学金设置
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前四年),优秀博士论文单项奖学金(第四年)、优秀博士论文特别奖学金(第五年)。
1.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前三年)
考核合格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的博士生)前三年(直博生为前五年)可以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助学金的标准分为以下3个等级:2000元/月,3000元/月,4000元/月。在博士生入学时,由导师为其选定助学金等级标准,选定后最短执行期为1年。每学年初,导师可根据博士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调整其助学金等级标准。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导师可以利用科研经费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以不超过8000元/月为限)。
学校为导师每年招收限定数量的博士生匹配助学金。为博士生选择不同档次助学金时,学校和导师承担的助学金具体数额详见表1至表6。
表1 第1名博士研究生助学金额度及构成(前三年)
助学金等级
3年所得助学金总额
导师负担的助研费
学校负担的助学金
2000元/月
2000元/月,3年合计7.2万
1.8万
5.4万
3000元/月
3000元/月,3年合计10.8万
4000元/月
4000元/月,3年合计14.4万
9万
表2 第2,3名博士研究生助学金额度及构成(前三年)
导师负担助研费
学校负担助学金
3.6万
7.2万
10.8万
表3 第4名博士研究生助学金额度及构成(前三年)
0万
14.4万
表4 第5名博士研究生助学金额度及构成(前三年)
学校向导师收取的助研费
18万
在对博士生进行排序,分别计算导师应负担的费用时,直博生应排在其它博士生的前列,因此,为直博生选择不同档次助学金时,学校和导师承担的相关费用如表5和表6所示。
表5 第1名直博生助学金额度及构成(前五年)
5年合计12万
前2年2000元/月
后3年1500元/月
5年合计10.2万
5年合计18万
7.8万
5年合计24万
13.8万
表6 第2,3名直博生助学金额度及构成(前五年)
后3年1000元/月
5年合计8.4万
9.6万
15.6万
在保证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1名博士生的前提下,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限招3名博士生(含在职博士生,原则上最多1名)。确因科研课题工作需要,在学校招生名额有余的前提下,经研究生院审批,可以招收第4、第5名博士研究生。同时招收在职博士生的导师,在对博士生排序计算导师应负担的费用时,不包含在职博士生,按表1至表6中的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要签订“学校-导师-学生”三方协议书—《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协议书》,明确学校和导师各自承担的费用以及学生学习期间应承担的义务。
对于获全国“百优”博士论文的导师,在获奖后的3年内给予其额外增加3个“按招收第1名博士生的标准匹配相应助研费”的博士生名额;获辽宁省优秀博士论文的导师,在获奖后的3年内给予其额外增加1个“按招收第1名博士生的标准匹配相应助研费”的博士生名额。
学校为人文学科、基础学科和创新实验学院交叉学科硕博连读培养计划的博士研究生提供导师基金,该基金由导师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为博士研究生支付2000元/月的助学金;若导师进一步提高准学金标准,则须承担提高部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前四年)
统筹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经费,设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博士生均可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评审后学校按照相应的等级和额度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如表7所示。研究生院将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部(学院),各学部(学院)制定详细的评定细则,各博士点负责评定。每年11月份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表7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习期限(年级)
等级
资助比例
年所得(万元/人.年)
第1年(直博生为前3年)
100%
1.5
第2-4年(直博生为前4-6年)
1等
30%
3.0
2等
40%
3.优秀博士论文单项奖学金(第四年)和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第四年)
结合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博士生多出成果和提高论文质量的原则,学校决定将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延长至四年。对于第四年继续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直博生为第六年继续在读),部分优秀者可以申请并通过评审获得优秀博士论文单项奖学金的资助,其余在读博士研究生将继续享受助学金资助,两者的资助比例和标准如下:
(1)A类(优秀博士论文单项奖学金):5%(占同期入学且3年未毕业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和5年未毕业的直博生总和的比例),6000元/月,由学校全额资助;
(2)B类(助学金):95%(其余在读博士生),由学校和导师共同资助,导师为其选定奖学金等级标准,学校承担1000元/月,导师承担其余部分。由学校“导师基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人文和基础学科、创新实验学院交叉学科硕博连读培养计划的博士研究生),由学校负担2000元/月的助学金;若进一步提高奖学金等级标准,其余部分由导师承担。
4.优秀博士论文特别奖学金(第五年)
第五学年(直博生为第七学年),学校设立优秀博士论文特别奖学金,经评选资助全校不超过20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000元/月,由学校全额资助;其他超过4年(直博生超过六年)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生,其助学金由学生和导师协商解决,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5.助教、助管岗位设置
博士研究生的助教、助管岗位的设置、考核与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三、博士研究生学业考核和奖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学业中期考核
各学部(院、系)或一级学科博士点根据其具体情况建立博士生学业中期考核制度,设立博士生学业考评委员会,在博士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直博生在第五学期末),组织进行博士研究生的学业中期考核。对于在学习、科研、思想等方面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由博士生学业考评委员会做出是否停止其学业的建议,并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停止其学业(即停止学业者取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停发全部奖助学金,并按国家规定另行就业)。学业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导师在录取全日制博士生时,应根据博士研究生入学协议书中规定的数额将导师应承担的助研费一次性划转到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账户,学校匹配助学金的其余部分。研究生院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月签发转帐单并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助学金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四、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1.在保证各学科人才培养基本规模的前提下,学校分配给学部(院、系)和导师招生名额时,要充分考虑承担科学研究的课题情况,并与导师上年度用科研经费资助研究生的资金额度联系起来,促使研究生的培养与高水平研究更加紧密地结合。
2.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对研究生来说,应明确只有成绩好或学业好才能拿到奖助学金,只有多做工作和完成岗位职责才能得到资助,研究生以付出劳动的方式获取一定报酬,帮助其完成学业。导师有权停发表现不好的研究生的全额或相应比例的奖助学金。对导师来说,一般应当有研究课题、经费或申请到学校“导师基金”资助经费才列入招生简章招收研究生,切实把博士生纳入导师的科研团队管理。
3.对于通过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资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或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方式予以解决。
4.严禁导师利用科研经费假借“给博士生提高助学金”的名义套取现金或将助研经费转嫁给研究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博士生导师的资格。
五、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细则(2014年7月修订) 下一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外审提交说明